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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关税的会计处理发布日期:2024-05-11 15:44:57 浏览次数:

外贸企业关税的会计处理(图1)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医药商业、供销合作社等),按其经营方式的不同,其进出口业务可以分为自营和代理两大类。不同的经营方式下的进出口业务,有关关税核算的方法和内容也不一样。

  商品流通企业自营进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是通过设置“应交税金——进口关税”和“物资采购”账户加以反映的。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借记“物资采购”,贷记“应交税金——进口关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进口关税”,贷记“银行存款”。也可不通过“应交税金——进口关税”账户,而直接借记“物资采购”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出口业务会计处理亦然)。

  商品流通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是通过设置“应交税金——出口关税”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加以反映的。应缴纳的出口关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出口关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出口关税”,贷记“银行存款”。

  [例1]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自营进口商品一批,CIF价格折合人民币为400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40%,代征增值税税率17%,根据海关开出的专用缴款书,以银行转账支票付讫税款。计算应交关税和物资采购成本如下:

  [例3]某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商品一批,我国口岸FOB价格折合人民币为720000元,出口关税税率为20%,根据海关开出的专用缴款书,以银行转账支票付讫税款。计算出口关税如下:

  代理进出口业务,对受托方来说,一般不垫付货款,大多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因此,由于进出口而计缴的关税均由委托单位负担,受托单位即使向海关缴纳了关税,也只是代垫或代付,日后仍要从委托方收回。

  代理进出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也是通过设置“应交税金”账户来反映的,其对应账户是“应付账款”、“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例4]某单位委托某进出口公司进口商品一批,进口货款2550000元已汇入进出口公司存款户。该进口商品我国口岸CIF价格为USD24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20%,当日的外汇牌价为USD1=RMB8。64,代理手续费按货价2%收取,现该批商品已运达,向委托单位办理结算。

  根据上述计算资料,该进出口公司接受委托单位贷款及向委托单位收取关税和手续费等。作会计分录如下:

  [例5]某进出口公司代理某工厂出口一批商品。我国口岸FOB价折合人民币为360000元,出口关税税率为20%,手续费为10800元。计算应缴出口关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