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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重要政策回顾(附各类查询网站)发布日期:2024-05-13 14:41:49 浏览次数:

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重要政策回顾(附各类查询网站)(图1)

  为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近期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发布相关公告,为让防疫物资出口企业更清楚了解相关注意要点,关务小二将近期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政策通知梳理如下,供防疫物资出口企业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公告(简称5号公告)

  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温馨提示:海关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验证管理方式,“不实施产地检验,无需电子底账,不走e-CIQ系统”,企业可正常申报报关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简称12号公告)

  商务部提供非医用口罩白名单,市场监管总局提供非医用口罩不合格名单,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不合格名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

  为进一步规范防疫物资出口秩序,自2020年5月10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Fun88官方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医疗物资和非医用口罩(简称5+1类防疫物资),海关不再接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申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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