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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有约|谈谈进出口危险品海关监管那些事发布日期:2024-05-14 14:13:35 浏览次数:

  Fun88官方公职律师有约|谈谈进出口危险品海关监管那些事(图1)

  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海关尤其重视对进出口危险品的监管,包括对进出口烟花爆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并承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等口岸管理工作等,全力守护海关监管场所安全生产。

  关于进出口危险品海关监管的法律法规规定,你知道多少?南宁海关公职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法条链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法条链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海关实施进口危险品及其包装检验的场所(场地),应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关于危险品安全管理要求并依据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合法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资质的场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对仅实施现场检查的,经现场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判定该批检验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

  对实施现场检查和取样送检的,经现场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均符合相关要求的,判定该批检验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

  对检验不合格原因为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包装等原因且可以通过返工整理处理的,可允许其实施技术整理后重新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准予放行,无法通过技术整理处理,或技术整理后仍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对该批货物作退运处理。

  对进出口化学品存在逃漏检、伪瞒报等行为的,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海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等有关规定收取担保,原则上不对涉案危险品进行扣留;在固定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对涉案危险品办理退运等有关海关手续;确需扣留的,依法作出先行变卖等处理决定。

  A公司向B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松脂”,申报货物属性为“非危险化学品”。该海关按照布控指令对上述货物取样送检,检验结论为该票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

  企业将实为危险化学品的货物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属于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未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简称法定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南宁海关对内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紧盯危险品通关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安全、高效的危险品监管机制,综合运用风险研判、现场监管和事后稽核查各种执法手段,精准开展事前、事中、事后严管。对外继续强化关地联防联控,深化与属地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海事、民航、邮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协作,推动建立信息通报、货物处置、立案调查、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打通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