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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纳税服务提醒发布日期:2024-05-23 14:46:18 浏览次数: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纳税服务提醒(图1)

  2。新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8c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9c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与增值税申报表差额的最新填写规则

  3。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单机版技术支持热线。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技术支持热线。金税盘技术服务热线

  财税〔2012〕39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

  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

  还。”解释:(1)根据免抵退计算办法,生产企业当期有留抵税额时,才有当期退税额。无留抵税额,当期只有免抵额。(2)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流程是:自行制作电子数据包,通过电子税务局相关模块,传入税务机关内部系统,并及时准备纸质申报凭证和备案单证。制作电子数据的指引见本文第三部分“申报中的工作”,申报凭证及备案单证的要求见本文第四部分“申报后的工作”。

  (3)生产企业当月没有符合条件的出口免抵退申报数据,不需要做出口退税零申报。符合条件是指:电子信息、申报凭证齐全,且预计申报退税后15日内备案单证能够收集齐全。

  (4)生产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须先做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再申请留抵退税。如果当月没有符合条件的出口免抵退申报数据,需要先做出口退税零申报,才能申请留抵退税。具体操作方法见后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报关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实际出口日期为准)注意:企业收齐有关凭证,才能申报出口退税。“有关凭证”所指内容见本文“四、申报后的工作→2。申报资料详细列表”模块所列申报资料。无纸化企业申报时可以不提交纸质凭证,但仍需装订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期内申报且期内收汇的,或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留存收汇材料即可,无需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①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②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③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A。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②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③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根据退税率不同,出口货物有退税、免税、征税三种政策。退税率政策调整变化的,退税率适用以报关单上实际出口日期为准。①存在出口退税率,可以按适用退税率申请退税。

  如果提示“免税”,为享受出口免税商品(不可申请退税,须按出口免税进行税会处理);

  特殊商品标识为1,退税率为0,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进项税专票可抵扣;

  特殊商品标识为2,退税率为0,出口免税;内购货物为免税货物,因此无税可退、可抵扣。

  税务局查询: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等网站中查询退税率。其他查询网站见“七、出口退税相关联系方式”。如图:

  生产企业取得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电子税务局”中的“税务数字账户”做抵扣勾选,并进行签名确认,不需要区分内销外销用途。

  对于用于出口免税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需要进项转出。注意:生产企业用于出口退税和出口征税的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只有出口免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外贸企业有差异,新手会计一定注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出口发票的开具除遵守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则外,还要符合出口退税相关要求:(1)出口发票以人民币开具

  发票票面金额为美元FOB价换算为人民币价格。汇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按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文查询到的货物退税、免税、征税的情况,选择开具出口发票适用的税率:

  ②出口免税的货物,出口发票税率栏选择“免税”。开票系统需要设置享受优惠政策为“是”,优惠类型选择“免税”。

  出口发票备注栏里需注明:提单号、成交方式、成交总价、第二计量单位、目的港、汇率、美元FOB价、运保费。开票限额不够的企业可自行前往办税厅申请提高开票限额。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当月开具销售发票,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退税无电子信息的数据也按上述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1)生产企业出口销售额

  ②附表(一)第16栏→“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列“开具其他发票”。

  ②附表(一)第18栏→“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列“开具其他发票”。

  ③出口免税的货物填报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其中“出口免税”栏次。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免税销售额”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生产企业根据上文查询到的出口货物退税、免税、征税的情况,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不同:

  B。出口免税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将这部分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填入附表(二)第14栏→“免税项目用”。

  企业退税流程完成税额核准后,在次月申报增值税时,系统会将退税额自动提取至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同时留抵税额相应减少。

  企业要注意检查,上月已经核准的退税额是否已经自动提取至15栏,如系统未成功提取的,请企业根据本文“四、申报后的工作→6。退税流程完成后,注意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的填写”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核对。上月未核准的退税额(比如进入评估流程未完结的退税额)不应出现在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

  系统现在可自动提取上月核准的免抵税额,如发现系统提取不正确,请及时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联系。

  ①应填的免抵额,为上期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额,非企业申报的免抵额。当生产企业部分数据转入调查评估,会造成核准免抵额与企业申报额产生日期差。企业可自行查询上期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额的准确金额,查询路径为: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退税进度。

  ②填入下个月申报表。不要在申报退税的当期填写。填错的改本月申报表。当本期数据申报成功后,经出口退税审核的增值税申报表将无法更改,所以请仔细填写此栏数据。

  升级以后以上数据是系统自动提取的,但仍需要知道正确的填表规则,请注意核对。

  详细填写案例见本文第四部分:“四、申报后的工作→6。附表5填写规则与案例”。

  本部分仅列举常见时限,随着新文件出台,后续时限发生变动,以国家税务总局及当地税务局发布的内容为准。

  (1)进料加工年度核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时间如下:……②其他企业出口的免税货物劳务: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③出口的原享受退税的货物劳务,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十一、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企业或其他企业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完成了出口退税“申报前”的相关操作,准备申请出口退税,可以继续进行以下操作。

  出口退税业务需要纳税人自己制作电子数据,数据可以通过在线版申报系统或离线)在线版系统:从“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或者“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进行申报。建议业务量较小的企业选择在线)离线版系统: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中心→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离线版申报系统”下载。软件操作可下载《操作指南》自行学习。“下载中心”模块中下载最新版申报系统和最新退税率文库。提醒:如果是申报退税多年的生产企业,重新安装离线版系统后,必须下载近两年的全年反馈,按照年份由远及近的顺序,读入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企业制作好加密的数据包,通过①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退税申报的对应模块的“离线申报”,或者②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对应模块的“离线申报”,或者③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税自检服务→免抵退税数据自检→对应模块的“离线申报”,这三种路径,进行数据自检、数据申报,并点击正式申报,成功上传申报数据。

  自检时,系统可能会弹出疑点,疑点分为“不可挑过”和“可以挑过”的疑点。有些企业认为“可以挑过”的疑点可以忽略,这是不对的。无论系统弹出什么疑点,企业都需要根据疑点内容,对数据进行核对检查,查找疑点提示的原因,并加以修正。

  若企业强行带着疑点申报,税务人员发现将不予通过。对于错误数据,企业需额外做“数据撤回”数据包,将已申报的错误数据申请撤回,待税务机关删除税务端数据后,企业再将原退税数据包按疑点内容修改,重新申报。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批次必须与当月所属期一致。例如,2020年4月申报的增值税所属期202003,则出口退税退税申报批次必须是202003,否则将无法通过系统审核。

  (3)出口免税及征税的货物,不需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操作仅需按上文免税或征税的相关要求,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要求见后文。(4)离岸价与出口报关单上离岸价不一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系统会产生疑点,企业需自行排查可能的原因:

  ①如属于非美元报关的其他币种,核实在折算美元时汇率是否用错,或者是否存在没有折算直接填写数据的情况;

  ⑤属于海关传输数据错误,拨打电子口岸服务电线,请海关进行核实并重新发送数据;

  ⑥如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且离岸价确有差异,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退税进度”模块查询退税流程审核进度,该进度与税务系统内部有一定时间差。系统提示流程发放后,一般当天即可实现退税款到账,企业注意查收。

  若“退税进度”模块查询到流程显示已结束,但企业收到的退税额小于申报退税额,原因是有数据转入调查评估环节。当前退税系统将无问题数据先行审核并退税,需要调查评估的数据产生分流流程,等待分局完成评估后分流流程结束。

  生产企业分流流程结论为“准予退税”的,流程发放后不会单独生成退税款,而是在系统后台累计。当企业下次申报退税时,系统会根据新一期的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额。为避免影响收到的退税额,生产企业须注意申报时机,主要是关注申报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大小。

  该分流流程规则影响到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免抵退应退税额”及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中免抵额的填写,企业务必注意。申报表填写案例见“四、申报后的工作”相关部分。

  因首次申报转入调查评估的批次,最好等待首次核实流程结束之后再继续申报下一批次,否则合并评估任务会增加首次核查时间。

  当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后,电子税务局将关闭正式申报通道,企业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申报期,务必在增值税申报期内上传出口退税数据。

  生产企业申报退税需要报关单信息,此类信息由海关系统传输到出口退税系统需要时间,2个月以内收到信息为正常。没有报关单信息的,流程无法通过,企业应删除无信息的数据,等待收到电子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退税汇总计算”小窗口的数据填写源于增值税申报表数据,税务系统审核环节将进行校验比对,如填写不准确将无法继续。

  当前“退税汇总计算”小窗口包括两个数据:①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②期末留抵税额。相应的填写说明如下:

  (1)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累加非累计)该项填写逻辑为:“大于上次已申报汇总表所属期,且小于等于当前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18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累加之和;(特定区间内累加,非全年累计)

  假如生产企业上次申报退税的所属期为202103,当前申报的所属期为202106。则202104和202105为未申报月份。

  “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202104+202105+202106对应增值税[附表2第18栏]“不得抵扣税额”之和(其他栏次的不得抵扣税额不填,请注意)。

  “期末留抵”=202106所属期(申报当期)的增值税表主表20栏期末留抵税额。

  假如生产企业上次申报退税的所属期为202103,当前申报的所属期为202104。不存在未申报月份。小窗所填写的均为202104所属期的当期数。

  “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202104所属期增值税附表2→18栏→“不得抵扣税额”;

  总结:“累加”数是特定区间内累加,非全年累计,需要企业根据往期增值税申报表,将相应期间内未申报月份的数据手动加总计算。填写不一致将无法通过审核!

  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后,需要进行实地核实,当月无法退税。实地核实需要检查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资料、备案单证、会计账簿凭证。可参照《出口企业首次出口退税实地核查所需要准备的资料》一文。

  注意:首次申报实地核查必约谈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根据核查人员要求进行约谈。请务必注意是否符合实名制办税要求。

  企业根据前文的提示,制作好加密的数据包后,通过“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上传申报电子数据。数据上传成功后,非无纸化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才能完成数据受理,无纸化企业不需要提交纸质资料,数据直接受理。

  企业完成申报后,相关申报资料及备案单证需按要求进行留存备查。无纸化企业的申报资料及备案单证也需要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企业应在……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因此,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申报的前提条件,是收齐有关凭证(即下文所列申报资料)。无论是否是无纸化企业,有关凭证未能收齐,不符合申报退税的条件。所有企业都应将申报资料按申报批次进行整理、装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生产企业申报退税的有关凭证(申报资料)有:

  (3)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打印或者纸质发票第三联(即销售发票,企业须购买五联版发票,出口退税的货物按0税率开具。详细要求见前文)特殊情况下所需的申报资料有:

  (4)委托出口的货物,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注:由外贸综服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四类企业申报数据,以及非四类企业的超期申报数据,需制作收汇申报电子数据以及提供:《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注:需录入“已收汇情况”)及对应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注:超期的含义,见本文第一部分“一、生产企业申报业务概述→2。退税申报期及收汇问题”。相关文件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7)不能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注:需在《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中同时录入“已收汇情况”和“视同收汇情况”)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9)其他特殊情况,如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等,需要提供其他申报资料。

  企业申报数据后,需要将申报资料进行装订。评估检查时不接受散装的、零散的资料,这些零散资料不符合以上公告的基本要求。纸质资料的准备要求有:

  ①装订要求。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

  装订内容:出口发票。(不需装订报关单。)装订要求:订书机装订或线装,装订后不会轻易拆散,防止资料遗失。不受理活页装订的资料,如夹子,曲别针等。

  ③申报资料按顺序装在资料袋中。资料袋封面粘贴“资料袋封皮”(见附录)。封皮中的内容要填写齐全(申报年月、报送资料、退税额、免抵额、报送人、报送日等),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

  ③签字处:办税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齐全。一个人担任多个职务的,也都签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1)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2)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相同之处是:都需按申报顺序装订,填写封皮/目录,妥善存放。如果评估或者检查时发现企业将一堆杂乱无章的资料拿出,让检查人员挑选,说明备案单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②未能按国家文件要求进行备案单证管理的,不予退税,视核查情况免税或者征税处理,还可能会触发处罚条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2012年24号公告,财税2012年39号文件,请企业务必详细学习以上文件。

  A。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B。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④无纸化企业也需要按照以上备案单证的要求进行管理,选择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的,请在首次核查时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⑤备案单证其他注意事项:申报日期在2022年5月1日之前的出口退税业务,备案单证管理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请大家务必注意。

  对于选择享受出口免税政策(不退税)的货物,按前文相关指引进行免税发票开具、增值税免税申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要求,企业应将以下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②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注意:如果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通常是指连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没有取得,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征税政策。

  存在转评估数据时,增值税主表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及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免抵税额”填写规则与案例(系统已实现自动提取数据,偶尔有提取失败现象,如遇到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的部门联系)

  当企业申报数据需要转入调查评估时,系统会将相相关明细数据生成单独的分流流程,主流程先行发放退税,以便企业资金运转。

  分流流程评估结论为“准予退税”的,流程发放后退税额不会单独生成退税款。相应金额将在企业下一次申报时,与免抵退主流程合并核准退税。企业可以“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退税进度”模块查询的金额确定税务机关本期核准的金额。该系统规则将影响到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免抵退应退税额”及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中免抵额的填写,企业务必注意。

  增值税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退税额,根据表间关系参与计算,本期留抵税额相应减少。

  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增值税免抵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

  当存在转评估的情况时,有一部分明细数据转入分流流程,主流程实际核准的金额与企业申报的金额存在差异。增值税申报表中应填的金额,为税务机关实际核准的金额,非企业申报的金额。

  电子税务局可以查询上期核准的免抵额的准确金额,路径为: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退税进度。

  当前系统已实现增值税主表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及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免抵税额”自动提取数据,企业注意核对系统自动提取额是否与实际一致,如系统提取有误的,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的部门联系。

  2021年7月,企业申报出口退税(202106批次),当月留抵税额大于15万,免抵退税额20万,当月退税流程正常完成审批,产生退税额15万,免抵额5万。

  ①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栏自动提取15万,“期末留抵税额”相应减少15万。

  2021年7月,企业申报出口退税(202106批次),申报免抵退税额20万。当月免抵退数据5万转评估,假设企业该月留抵税额15万,正常核准的退税额15万,免抵额0万。

  2021年8月,管理分局对转评估数据提出结论为“正常退税”,相关免抵退金额5万元。因当月企业未申报出口退税,分流流程结束不产生退税额及免抵额。企业从“退税进度”模块查询到该月无审批数据。

  2021年11月,企业申报出口退税(202110批次),免抵退税额10万。与上期分流流程积累的免抵退税额5万元合并核准。由于当期企业仅有12万元留抵,企业从“退税进度”模块查询到当月产生退税额12万,免抵额3万。

  ①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栏自动提取15万,“期末留抵税额”减少15万。

  2021年9月,申报增值税(所属期2021年8月)时:①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不填数据。

  ①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栏自动提取12万,“期末留抵税额”减少12万。

  提醒:①自2019年9月份以来,有企业反映跨月审批后,申报表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栏,有时系统会自动提取数据,有时无法自动提取,需要手动填写。企业注意核对系统提取数据是否正确。

  ②根据附加税费的免抵税额提取规则,企业务必将上期免抵税额填写在本期“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增值税免抵税额”一栏中。

  ③如果发生系统没有自动提取或者提取数据错误的情况,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的部门联系。

  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①生产企业申请留抵退税前,需要先进行出口退税申报。②本月无免抵退税额的生产企业,先做出口退税的零申报,再申请留抵退税。“零申报”录入数据时仅填写汇总小窗即可。

  ③从2018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取消零申报。不申请留抵退税的生产企业,不需要做出口退税零申报。

  2。新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8c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9c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与增值税申报表差额的最新填写规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8c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8C栏为系统自动结转数据,多数为历史进料加工核销业务的后未能及时抵减的不得免抵税额抵减额。企业使用离线版时通过下载并读入税务机关反馈并进行反馈信息处理,可将税务端反写汇总表与企业端系统内申报的汇总表校准。企业应将8c栏与税务机关最近一期反写汇总表的第8(c)栏一致。8C栏有数据不影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会在符合条件时参与汇总表计算。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9c栏(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应为0。否则系统限制申报,出现如下类似提示:

  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只填写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禁止填写其他转出额,如免税进项转出等。

  免抵退申报系统中“退税汇总计算”小窗口的“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根据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第18栏数据进行填写(参见前文“三、5。“退税汇总计算”小窗口填写规范)

  (3)关于8c与9c两栏,企业无法自行解决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的部门联系。

  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产品需要是自产产品。如果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根据财税〔2012〕39号附件4所列视同自产的范围,企业核对出口产品是否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要求,不符合的不予退税。不符合视同自产要求,如果没有其他应征税的情形,一般可享受免税政策,但是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如外购货物出口,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可以视同该外购货物为企业自产,允许企业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业务类型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附件15《业务类型代码表》进行填写。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职责:解决企业关于单机版退税软件的操作问题,如业务模块查找、各类申报表填写具体操作、系统升级等。

  (2)可以打电话申请重提数据,将税务内部数据重新提到电子税务局的数据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