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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 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监管再升级出口报关须提交进出口方声明发布日期:2024-05-04 19:11:25 浏览次数:

快报 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监管再升级出口报关须提交进出口方声明(图1)

  商务部网站4月25日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并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根据公告,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3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2020年第5号公告《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2020年第1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为何不到一个月,多个部门密集出台对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措施?

  4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针对近期四部门密集出台对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相关公告情况进行了说明。

  据李兴乾介绍,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药监局发布的5号公告,着力加强医疗物资出口的质量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非医用的防疫物资,特别是非医用的口罩出口量比较大。由于中外在质量标准、使用习惯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产生了一些质量方面的疑问,也出现了医用和非医用产品用途混淆的现象。

  为此,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12号公告,明确加强非医用口罩监管措施,并要求出口方和进口方要签订共同声明,确认有关的质量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这两个公告监管对象有所不同,但目标一致,同步执行。其中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李兴乾说,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进一步提升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提前防范有关质量风险,更好地体现负责任大国担当,维护中国制造公信力,为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做出中国贡献。

  在26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表示,三部委25日发布的公告是对优化口罩生产、流通以及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了要求。企业在出口报关的时候,除了提交电子或者书面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外,其他的通关手续及流程没有什么变化。

  金海表示,对声明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海关已经在“单一窗口”上专门增加了提示选择功能,方便企业操作。对于手续齐全、如实申报的企业来说,不会影响正常的通关。

  这里再次提醒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防疫物资的时候,在“生产销售单位”这一栏目里要如实填写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以及代码,如实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声明”,如实填写医用/非医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申报要素,以便顺利通关。

  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现就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 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动态更新)。

  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

  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参考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 动态更新)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