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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东华钢铁集团被罚116万元 擅自改变外汇用途发布日期:2024-05-31 22:32:44 浏览次数:

唐山东华钢铁集团被罚116万元 擅自改变外汇用途(图1)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汇冀唐检罚字〔2022〕第2号)显示,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的违法事实,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印发)第十五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九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公司罚款116。29万元人民币,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11日。

  官网显示,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烧结、炼铁、炼钢、轧钢为一体的全流程钢铁企业。公司占地面积6373余亩,现有职工9500人,注册资金22亿元,现有总资产204亿元,是中国500强、河北省百强企业。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印发)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九条规定: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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