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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公司与仓码公司、特发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2)发布日期:2024-05-31 22:33:52 浏览次数:

粤海公司与仓码公司、特发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2)(图1)

  上述提单项下的两批货物运至深圳蛇口赤湾港后,均由集装箱公司接卸。集装箱公司的货物记录单表明:委托单位为招商局驳船运输公司“蛇口”有限公司代华港公司。由于华港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粤海公司未将正本提单交给华港公司。

  1989年1月26日,华港公司通过叶永明委托特发公司将第一批到达的5000套电冰箱箱体报关。叶永明以特发公司的名义向外代公司出具保函,要求办理提货手续。外代公司给叶永明一份盖有进口货物提货章的副本提单。特发公司持此副本提单向海关报关。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及报关单位均为特发公司。5月3日,特发公司的下属企业万科公司代特发公司缴纳了5000套电冰箱箱体的关税,海关放行。

  10月23日,华港公司与万科公司达成协议,由华港公司支付50万元人民币,提取了3000套电冰箱箱体,其余2000套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蛇口支行,由蛇口支行代华港公司支付万科公司代垫的关税50万美元。

  1990年7月9日,粤海公司以仓码公司向无正本提单的人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仓码公司赔偿其215万美元的货款及利息损失55万美元。仓码公司也于12月31日,以外代公司、华港公司、特发公司、海岛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交货为由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认为两案实际上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的共同侵权纠纷案,后案的被告与前案有利害关系,是共同诉讼当事人,故追加其为前案的被告,将两案合并审理。

  另查明:粤海公司所持正本提单项下的货物,是粤海公司从韩国金星株式会社购买的,成本价是每台190美元,共支付运杂费85389美元。富辉公司已经于1992年12月1日向原终审法院声明:其与华港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出售的1万台电冰箱箱体,物权属粤海公司。其全力支持粤海公司对仓码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再对该批箱体的物权另行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电冰箱箱体,是由粤海公司支付价款购买的,其因购买继受取得对该批电冰箱箱体的所有权。富辉公司是受粤海公司的委托与他人签订合同出卖该批货物,两者之间只是信托代理关系,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富辉公司亦已声明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粤海公司。富辉公司接受华港公司的委托,转委托粤海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往深圳蛇口赤湾港,并由承运人签发了以粤海公司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它既表明货物的所有权人是粤海公司,也表明富辉公司、华港公司确认的最后交货地为深圳赤湾港。华港公司虽与富辉公司签订了购买该批电冰箱箱体的合同,但是华港公司并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货物运到交货地后亦未发生合法的支付行为。粤海公司一直持有正本提单。因此,粤海公司对本案争议的货物仍然拥有所有权,并享有提单持有人的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