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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海关解读:出口防疫物资通关指南发布日期:2024-06-03 08:16:46 浏览次数:

呼和浩特海关解读:出口防疫物资通关指南(图1)

  为加强对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以来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发布实施了多个公告。为方便出口企业掌握相关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公告内容,做好主要防疫物资出口申报、出口,加快通关速度,呼和浩特海关梳理出口防疫物资通关指南,便于广大出口企业通关参考。

  “5号公告”和“12号公告”都对企业申报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以下简称“5类医疗物资”)提出了明确要求。综合两公告要求,企业申报出口“5类医疗物资”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凭相关证书和证明、声明验放:

  企业提供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的,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产品属于进口复出口的,海关凭企业进口时取得的进口医疗注册证明和企业质量标准承诺声明验放。

  仅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同时企业须提交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53号公告”规定,自4月10日起对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企业出口这11类医疗物资,应遵循海关关于出口商品检验的各项要求。其中,对于在“53号公告”中列明、但不属于“5号公告”规范对象的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以下简称“7类医疗物资”),企业在申报出口时,须提交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具体要求参照“5号公告”),按法检要求办理相关报关手续。

  对于“7类医疗物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作为出口医疗物资的验放凭证,但不对企业做强制提交要求。企业不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也可申报出口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企业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时,需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此外,在“单一窗口”申报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在报关单“生产销售单位”一栏中填写非医用口罩的实际生产口罩企业名称及代码。

  “是否符合国外质量标准”栏是必选项。对于选择“是”的,系统自动将企业填写的“生产销售单位”与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进行比对,比对成功的可以申报。

  对于既符合国内质量标准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也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在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选择符合“中国质量标准”。“单一窗口”提示“是否符合国外质量标准”时,选择“否”即可出口。

  (一)同时申报出口医疗物资、非医用口罩的,按货物种类不同,分不同报关单申报。

  (二)由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类货物,按生产企业不同,分不同报关单申报。

  (三)其他货物与医疗物资或非医用口罩同时出口的,“生产销售单位”栏填写医疗物资或非医用口罩的生产企业,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填制在备注栏。

  企业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进口方在声明上盖章和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可接受。

  “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步执行。从出台目的、规范对象和具体要求上看,“12号公告”可理解为“5号公告”的补充。即如果5类医疗物资产品按中国质量标准出口,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如按国外质量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进入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

  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按“12号公告”发布之前的方式执行。生产企业不必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但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时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一)对于出口申报货物未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但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应提交“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声明”以及商务部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

  (二)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所列医疗物资,企业报关时,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模式,53号公告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一般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三)对4月26日之后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生产企业没进入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如果企业想出口,首先应明确出口的产品是符合中国标准还是国外标准。如果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按国外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列入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如果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不是按国外标准出口,且生产企业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在企业提交共同声明的情况下,相关产品可以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