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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2号发布日期:2024-06-08 13:35:13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2号(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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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试点成品油产品范围包括柴油(商品编码27101921)、航空煤油(商品编码27101911)和石脑油(商品编码27101120)。

  三、试点企业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镇海炼化公司、广州分公司、茂名分公司、高桥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税征管司关于中国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油来料加工有关问题的批复函》(税管函〔2002〕161号)和《加贸司关于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油来料加工产品形式进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加贸函〔2003〕67号)停止执行,对此前已经商务部门审批、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仍可按原办法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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