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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贸通干货|进博会食品化妆品参展须知及检验检疫指南发布日期:2024-06-14 11:14:47 浏览次数:

  关于发布《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食品化妆品参展须知》和《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食品化妆品参展检验检疫指南》的公告

  为支持办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保障食品、化妆品顺利入境参展,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海关支持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等规定,现就食品、化妆品参展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动物源性食品:肉类及其产品(非熟制)、动物水产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日本输华水产品)、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士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鲜蛋类、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

  植物源性食品:番茄、茄子、辣椒果实、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其他干豆、干甘薯、其他燕麦、其他食用高粱、荞麦、谷子、其他谷物、未焙制的麦芽等。

  入境前,参展商或其主场运输服务商应通过“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报系统”上海海关食品处网上提交《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随附资料,经上海海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境参展。

  展品入境时,参展商或其主场运输服务商应向上海海关申报,经上海海关审核或查验合格后方可参展。入境前需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源性食品,申报时应随附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其他动植物源性食品申报时需随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参展商对入境参展的食品、化妆品有试用、品尝、散发需求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海关申请,并随附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明(合格证明可以是:参展国官方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参展方自验合格报告)以及国家会展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经上海海关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口博览会期间试用、品尝、散发的食品、化妆品,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但参展商应在展览品旁以中文注明品名、保质期、禁忌、食用(使用)方法等事项。同时,参展商应做好试用、品尝、散发的记录,确保相关产品紧急情况下可召回、可追溯。

  海关总署发布的《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中有检疫准入要求但至今未获准入的食品,参展商有参展需求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海关申请,经上海海关风险评估没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可以参展,但展览时应与其它产品相对分离,不允许在展览期间试用、品尝和散发。

  为保障参展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护观展人员健康,上海海关对申请试用、品尝、散发的食品化妆品和未获检疫准入的参展食品、化妆品实施风险监测。参展商及其服务商应配合海关相关部门抽取监测样品。

  经风险监测发现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或质量安全风险的,参展商应立即停止试用、品尝、散发,并按海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参展商应在展会现场放置足够数量的密闭收集箱(内置密封袋),用于盛放现场废弃物,并在收集箱上张贴“废弃物收集箱”标识。废弃物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处理单位实施集中统一销毁处理。